小偷偷東西時受傷該誰負責
如果一個小偷到我家偷東西,半夜跳入圍墻時被鐵絲網上的釘扎成重傷,這樣誰來負責醫藥費用,如果死亡又該誰負責,在自己家里安裝防盜設施算不算違法,小偷偷東西時受傷應當自己負責。如果小偷因盜竊行為而導致自己受傷的,那么由于其受傷是由其自身過錯導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小偷無法獲得賠償,小偷承擔自己的全部后果和責任。如果小偷是被人打傷的,那么依法可以獲得賠償。
法律分析
發現小偷偷東西后,都會追趕小偷,在追趕小偷過程中,造成小偷意外傷害,也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在追逃過程中,追趕的人存在人身威脅的語言動作等,比如恐嚇“打死你”或者手持危險刀具追趕的,就要承擔一定比例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小偷被抓后,被偷的當事人是不可以傷害小偷的,小偷偷東西是應當受到治安或者刑事處罰,但小偷和其他公民一樣,同樣享有生命健康權利,任何人也不得侵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在商城等發現小偷偷東西后,一般情況應該首先找侵害者也就是偷其東西的人索賠。如果商場保安見狀未理睬,那么商場未盡到安保義務,在偷東西的人不能盡到賠償義務時,商場要承擔補充責任,把未能補償的予以補償,其后可以向偷東西的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小偷偷東西摔傷了,主人要負責嗎
如果小偷自己摔傷,當然不負責任。
即使主人在小偷偷東西時把他打傷,只要沒超過必要限度,也是屬于正當防衛,是不負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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