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有哪些表現形式?
所謂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的方法來獲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還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其侵犯商業秘密。從實踐中來看,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有多種形式有:1.、盜竊商業秘密。盜竊商業秘密是一種極不道德的商業行為。從盜竊行為的主體來看,一種是公司內部的雇員盜竊其雇主的商業秘密以后,轉賣給每三者,從中牟取不義之財。另一種是公司外部人員盜竊商業秘密自用,以便與權利人進行競爭。這兩類人員是公司商業秘密的現實與潛在威脅。而大多數企業家,往往是把眼睛盯住其組織以外的那些人。這是因為,一般人總是容易接受來自外部的危險而不愿意承認來自內部的威脅。事實上,公司內部的雇員卻是公司商業秘密最大的危脅。從國外統計資料來看,歷來由公司內部雇員盜竊商業秘密的案例總是多于外部人員。公司內部雇員之所以是公司商業秘密的最大危脅,主要原因是公司雇員極易接近商業秘密。他們可以利用正常工作之便,有預謀或沒有預謀地獲得公司商業秘密,然后落入出競爭者手中。這種失竊行為往往難以預測和控制。2、了解或掌握商業秘密的有關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擅自泄露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了解或掌握的受雇單位的商業秘密。這是一種不可饒恕的工作作風,是一種嚴重的工作失誤。3、了解他人商業秘密后,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公開媒體上宣傳,泄露其所了解的商業秘密。這是一種對權利人不負責任的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4、明知第三者獲得的商業秘密是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的,但仍然給第三者一定好處,從而索取該商業秘密,以便獲得更多的暴利;中介機構明知他人的商業秘密為非法所得,仍為其代理轉讓。5、個別企業主管單位或行業協會,不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下屬企業的意愿,強迫擁有商業秘密的下屬企業將所擁有的商業秘密無償傳播給其他下屬企業。6、某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擅自將其在業務工作中了解到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外界。大家可以到各大圖書館去購買商業犯罪的定罪與量刑的這本書籍,但是有關商業犯罪的定罪跟量刑是要結合商業犯罪的具體行為的,比如說,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罪的量刑就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信貸活動罪的這種商業犯罪形式的量刑是不一樣的。
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 標準是什么
一、怎么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 1、客體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秘密。 2、客觀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 反不正當競爭法 律 法規 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 刑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要件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3、主體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二、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 標準是什么 1、商業秘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商業秘密是一種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圖象為載體,也可能以實物為載體,還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腦或操作方式中。 (2)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事項,即必須是僅限于一定范圍內的人知悉的事項。 (3)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經濟利益,僅限于積極的經濟利益,即能使權利人增加財產或者財產上的利益。 (4)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5)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6)商業秘密的使用權可以轉讓并且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 2、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侵犯商業秘密罪 ,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布于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獲得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 退休 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怎么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實施了上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其實在我國屬于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當然在情節嚴重的時候,甚至會被認定為犯罪,即侵犯商業秘密罪。因而,很多時候說侵犯商業秘密需要承擔的責任里面,就包括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過此時也要注意,一般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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