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有很多,最主要的區別體現在主觀故意以及客觀行為這兩個方面。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種行為表現形式,《刑法》并未明文規定非法集資罪,但是規定了集資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做出了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則對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規定。具體地來看,非法集資的主觀故意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眾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則是暫時占有公眾的資金,并且有將來歸還的想法。非法集資的客觀表現形式是,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非法占有資金以用于個人揮霍、個人私利使用,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表現形式是用于生產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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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與集資詐騙的區別
非吸與集資詐騙的區別包括:
1、行為人主觀心態不同。集資詐騙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心態是通過吸收公眾存款,進行資金運營,本意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2、判罰程度不同。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更重,立案標準更低,非吸最高就是做十年牢。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區別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有什么區別呢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有三個區別,分別是:
(1)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4、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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