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分則涉及到的死刑罪名有: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1、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5、 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投毒罪罪名) 6、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7、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8、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9、劫持航空器罪 10、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1、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13、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1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7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1、生產、銷售假藥罪。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3個): 1、走私武器、彈藥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1個): 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無)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無)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1、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罪 3、強奸罪 4、綁架罪 5、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 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1、暴動越獄罪 2、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3個):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2、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制作、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 (無)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2個): 1、貪污罪 2、受賄罪 第九章瀆職罪(無)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1、 戰時違抗命令罪 2、隱瞞、謊報軍情罪 3、拒傳、假傳軍令罪 4、投降罪 5、戰時臨陣脫逃罪 6、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7、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8、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9、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10、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11、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12、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法律客觀:《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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