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按致害人的人數,侵權行為可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其中單獨侵權行為是指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實施共同侵權行為;,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4、數人沒有意思聯絡。,"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并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于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關于侵權責任“歸責”的基本規則,即行為人因為何種事由被要求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6868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二,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共同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一、共同侵權的概念及法律規定的責任形式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共同侵權法律規定的責任形式為連帶責任而非按份責任。二、責任承擔形式的立法目的和意義按份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多人時,各侵權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或事先約好的比例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的情形下,賠償權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多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的危險行為或者實施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以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各個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并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在連帶責任的情形下,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為連帶責任而非按份責任,是因為共同侵權是多數人的侵權,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單獨侵權行為。法律以連帶責任作為責任承擔原則,其目的是給予受害人更充分的救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賠償請求能夠實現。法律對連帶責任本身的制度設計,使其發揮了充分救濟受害人,起到及時填補損害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權行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從而使連帶責任成為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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