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況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控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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