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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屆滿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刑事拘留應具備哪些條件?(拘留超過法定期限如何處理)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7-12 04:43:01

刑事拘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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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的概念及其程序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罪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緊急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刑事拘留的對象
  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 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 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 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 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 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 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 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第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條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一條 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制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一百一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準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準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 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對于需要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應當按照我國和該犯罪嫌疑人所稱的國籍國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條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國際刑警組織 渠道查明其身份。如果確實無法查清或者有關國家拒絕協助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終結 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明知是臟車的情況下買臟車構成構成購買贓物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只有在你是不知的情況下,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公安機關拘留人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也就是執行拘留方式。一、公安機關拘留有哪些條件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公安機關拘留時間怎么算刑事拘留,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計算公式:1~3+7=8~10天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計算公式:3+(1~4)+7=11-14日3、對于流竄作案(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計算公式:30+7=37日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三、拘役和有拘留怎么區分拘役與拘留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方式,但拘役與拘留的不同存在著多方面。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民事拘留適用于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4、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拘留后的程序是:逮捕或者釋放嫌疑人
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將構成犯罪的,將會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相反,如果檢察院將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就須要釋放嫌疑人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4+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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