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中的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
1、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確規定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于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及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由此,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2、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
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是一種特殊刑罰制度,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又暫不執行其刑罰。因此,對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緩刑期間注意事項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具體內容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后會向你宣告。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一、判緩刑必須司法調查,需要調查犯罪分子是否符合下列宣告緩刑的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5、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被判緩刑是什么意思
1、緩刑又被稱為“暫緩量刑”或“緩量刑”,一般指的是對于觸犯刑法,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的表現,且如暫緩執行期間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即規定一個的考驗期;
2、如果在考驗期限內,犯罪人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在緩刑期間如果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則撤銷緩刑,前罪后罪進行數罪并罰。
3、適用緩刑必須要符合兩點:
(1)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微;如判以重刑的罪犯,不適用緩刑。
(2)犯罪人確有悔罪表現,且法院認為如暫緩執行期間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有多長時間?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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