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賠償依據有哪些規定
我國 侵權責任法 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一、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系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 證據 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于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于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余的 舉證責任 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怎樣的 由上文可知,高空墜物是適用于舉證倒置原則。那么,將為你詳細介紹舉證倒置原則到底是怎樣的。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6種情形: 1、因產品制造方法 發明專利 引起的 專利侵權 訴訟 。 我國《 專利法 》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專利 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 侵權行為 ,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23條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 3、因 環境污染 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 過錯責任 。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 高空墜物砸傷賠償依據有哪些規定,我國為了保護相關受害者的權益,對這類事件的處理采用如不能對自己的責任進行相應的說明,證明與自己無關時,需要像這類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來保護相關的受害者的法律權益。
侵權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侵權賠償的法律規定
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 財產權侵權 損害賠償 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準則。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典》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并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二、 侵權責任 法 精神損害賠償 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
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這個條文的規定只是確立了一個原則,具體如何適用,如何確定和計算精神損害的賠償辦法和數額,還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實現。
侵權責任法把精神損害賠償寫進法律規定,全國人民很受鼓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1、行為人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人身權益,而不是其他權益。被侵權人只有對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有權利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非人身權益無權提出精神損害,比如,行為人損毀了他人傳了幾代的名畫,被侵權人只能要求侵權人就損毀該名畫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雖然侵權人的行為客觀上可能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是侵權人不應承擔因侵害他人物權所引起的精神損害;又如,行為人駕車壓死了與一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給被侵權人也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創傷,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同樣也不承擔因寵物死亡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給被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對于輕微的精神損害,則不在民法典的使用范圍之內。
三、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本法第第八百零二條規定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賠償項目,但在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時,為便于解決糾紛,避免所謂“同命不同價”的不合理結果,實踐中往往采用同一死亡賠償金數額。起草人將此項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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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的,除了要對其進行緊急醫療,避免傷害惡化之外,在交通事故定責后,責任方還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那么,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是什么呢?接下來就由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 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人身損害的,肇事者應當賠償的范圍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三、什么是比較過錯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 賠償的多少,取決于受害者受到的傷害的嚴重程度,以及肇事者的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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