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占他人座位,在民事法律上是 侵權行為 ,即侵犯了他人座位權,應予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在治安法律上,是違法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警告 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強占座位,屬于擾亂高鐵秩序行為,應予處罰。所以乘警是可 傳喚 強占者,并予以 行政處罰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乘客的素質參差不齊,遇到高鐵霸座的行為可以依法維權。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意味著霸座不僅要受到道德譴責,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在客運合同關于車票的規定中,特別增加了“座位號”這一關鍵詞,其目的就是規制日常生活中不時出現的“霸座”行為。
擴展資料
女子強坐他人座位被罰款200元:
近日,在阜陽前往上海的列車上,一女子強坐他人座位,乘務人員多次勸說女子仍不配合。合肥所民警將其帶回,詢問得知其誤點后直接上了下一趟列車,最終女子被罰款200元。
該女子去看望男友,但是錯過了站,因此強坐下一站的旅客的座位,并且拒不讓座。被民警將其帶走后經過教育,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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