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霸座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遇到高鐵霸座應該避免與其發生直接沖突,可以收集證據向乘警報案尋求幫助,對方拒不糾正錯誤行為的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應當依法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和法律責任。,當事人具有“霸座”行為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歸還座位、補交票款或者拒絕承運,情形嚴重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因為車票(卡)是旅客行使權利的憑據,也是旅客與承運人達成運輸協議的根據。旅客一旦購票成功,雙方都應當遵守。,高鐵票過了時間是不能退票的,在車站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改簽。現在火車票實行的是梯次退票方案,高鐵票也是一樣的。,《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條【旅客辦理退票或者變更乘運手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火車上往往人多行李多,人擁人之余,頭上腳下都是大袋大袋的行李,有時是很難避免遇到意外事故的,一不小心摔傷,不經意被頭上掉落行李砸傷等情況導致的意外傷害時有發生。,在火車上,遭遇到意外傷害時,是可以要求火車站(或相應的鐵路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因為火車站作為火車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既有義務將乘客安全快速地送到目的地,又有義務在旅客運輸途中,盡到安全管理、提醒等義務,火車站未盡到義務的導致乘客受傷,應該賠償相應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火車站有證據證明旅客傷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固有的健康原因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火車站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高鐵上有人“霸座”怎么辦?
據《北京晚報》報道, 近日在安慶開往上海虹橋的列車上,旅客殷某某(男,40歲)強占他人座位,不聽從列車工作人員勸阻且拒絕讓座,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違法行為,合肥鐵路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殷某某行政拘留5日處罰。
伴隨著一句“我就不讓”,又一個“霸座者”引起人們熱議。其實,近幾年來高鐵“霸座”這類現象并不止這一例。有無座車票乘客霸占有座車票乘客;有把車廂當作自己家脫鞋抬腳的;有買了一等座卻霸占商務座的;更有甚者不聽從服務管理威脅乘務員。筆者認為這些層出不窮的“霸座”行為,是霸占座位一方素質低;是受害者的忍讓和旁觀者的漠視;是“霸座者”對相關法律的無知,才會助長“霸座”行為。抵制這種行為,需要用法律維護個人權益,出行才能更文明。
出行路上的“霸座”行為雖是“小惡”,危害卻不可小看,這種行為侵犯了合法乘客的正當權益,影響了公共秩序的正常運行,還會讓個人誠信受損,在自己日常購物、購房、出行等方面受阻,真是害人又害己。“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面對“霸座者”說服教育往往是不夠的,還需要相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嚴懲“霸座者”,這樣既可以打擊“霸座者”的囂張氣焰,又可以震懾同類“霸座”行為,是對社會公眾的“以案說法”。
近年來,針對“霸座”問題,全國各地陸續有政策出臺。通過對“霸座者”采取行政拘留、列入“失信名單”限制乘坐火車等處罰,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條文,具體詳實,而這些“霸座者”只有受到處罰才意識到觸犯了法律,只有付出了慘痛代價,才有了對法律的敬畏之心。
遵守秩序乘車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尊重。“霸座”到頭來只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傷害。信息化的當下,違法行為、違反道德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曝光,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才是明智之選。而且抵制“霸座”行為需要大家共同去配合,受害者和現場工作人員要理直氣壯地向“霸座”行為說“不”,讓執法人員能夠當場果斷地處置不法行為,才能形成“不以惡小而縱容”的氛圍。
古人云“無規矩不成方圓”。學法是用法的前提和基礎,每一名公民都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用正確的方法維護自身的正當權利。只有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才能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旅途,人們的幸福感才能得到提升,社會才能變得更加和諧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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