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違約金過高怎么辦
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違約金過高,雙方經過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來處理,法院對于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會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從中調解,兼顧雙方的利益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
一、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違約金過高怎么處理? 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違約金過高,當事人接受不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對于違約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簽訂保密協議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一)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于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應當明確保密范圍。 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因而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清晰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完成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是屬于個人的著作權還是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保密范圍是協議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協議中寫清楚。 (三)應當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職工。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開、出借、贈與、出租、轉讓、處分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職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四)保密義務還應該明確期限。 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得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同時,由于工作的需要還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對于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違約方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在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支付。
保密協議簽了離職了怎么辦
保密協議簽了離職了之后,處理方式如下:
1、簽訂保密協議后,勞動者按照保密協議約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因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保密協議屬于合同,根據有關規定,合同是否有效力關鍵在于合同的構成要件,如果一個合同具備了合同成立并且生效的要件,那么該合同就有法律效力,能夠很好的約束好雙方當事人。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綜上所述,簽訂協議之后離職的需要按照保密協議規定去實行,要不然就得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員工簽保密協議違背了咋辦
法律主觀:
員工簽保密協議公司不給保密費怎么維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保密協議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甚至可以在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保密,但是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費用。公司如果不給保密費可以算做違反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公司按保密協議支付。《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或者其他事項不明白的可以致電在線律師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能夠幫助到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簽了后悔了怎么辦
簽訂協議后一方反悔了,那么反悔方要承擔違約責任。一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時起成立生效,對雙方具有拘束的作為,雙方應當切實履行,不得無故違反合同約定。在簽訂后反悔時,首先可與對方友好協商解除合同,在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可尋找對方有無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以便行使約定解除權,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權的條件,最后確實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可通知或起訴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以消滅戲方合同權利義務。但特別注意的是,雙方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充分考慮,簽訂后一旦反悔的,可能涉及沉重的違約責任。
什么是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是指當事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信息的協議。違反保密協議給當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簽完協議后悔了最好和對方商議解除合同。如果反悔,反悔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生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譎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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