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輕者屬于違法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涉嫌妨礙公務罪,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般是扣3分,罰款200元。
按照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200元罰款處罰,并按規定記3分。
未禮讓行人的行為
1、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機動車在任何時候(包括機動車信號燈為綠燈)經過路口或路段的人行橫道時,即使人行橫道上沒有行人通行,也應當減速行駛。
2、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當機動車遇到行人正在人行橫道上通行,且機動車與行人的路權發生沖突,機動車應該停車等候(有停止線的應當停在停止線外),待行人離開沖突區后再行通過。
3、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機動車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以保障安全。
以上內容參考 人民網—沈陽:不禮讓行人 罰200元扣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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