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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如何處罰(人販子怎么處罰)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7-14 12:27:18

人販子判不判死刑

法律主觀:

你好,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礙。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步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只是數量較少,比如在2021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從現代法治精神角度說,人販子究竟要受到怎樣的處罰,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要重判,輕罪要輕判。“人販子一律判死刑”,不區分情節,“一刀切”的判處死刑,就背離了現代法治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便是呼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的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只是呼吁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而不是呼吁對所有人販子都判處死刑。而且,從客觀后果上講,“人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強威懾力,有效遏制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相反會危及被拐賣兒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販子在最后一刻報復社會和被拐賣的兒童。實際上我們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販子該不該一律判處死刑,而是“人販子一律判死刑”這種明顯有悖現代法治精神的論調,為什么會有如此強大的市場,在網絡上能夠得到超過九成網友和不少社會名人的支持,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當然是拐賣兒童直接導致一個家庭的破碎,人販子的這種拐賣兒童行徑令人深惡痛絕,才有了對其處以極刑的主張。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近年來,拐賣兒童案件頻發,但對人販子的刑罰確實不重。尤其是對于購買兒童的行為,雖在法律上定性為違法行徑,但收買者只要沒有阻礙公安機關、孩子的親生父母解救,并且沒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傷害虐待、強迫乞討等行為,公安機關就不會對他們追究法律責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兒童,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公安機關還將他們送還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換句話說,司法實踐實質上默認購買兒童行為并不違法,這招致了人們的強烈不滿和憤慨,才有了“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一律判無期”的主張和論調。可見,“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雖然有悖法治精神,雖然是在網絡營銷,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傾聽。提高對人販子的刑罰,以及追究買兒童行為的責任,這也是遏制拐賣兒童的必要之策,應當從“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中讀懂這一點。當然,要減少、杜絕拐賣兒童行為,還需要降低收養門檻,方便民眾合法收養、領養孩子,不必采取買小孩的違法方式。同時,政府加大對困難家庭的子女撫養救助,讓困難家庭養得起孩子,不必賣孩子。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古代對于人販子的處罰

古代對于人販子的處罰如下:

元朝對人販子的懲治基本沿襲唐宋律令,不過,在刑罰方面,把笞杖刑與徒刑、流刑結合起來,讓刑法體系更加完善具體,這點又被明清繼承下來。

明朝開始減輕對人販子的處罰手段,只有人販子殺傷受害人時,才執行最嚴厲的死刑,其他就只有杖刑和流刑。

到了清朝,刑罰又進一步減輕,即便人販子殺傷受害人時,也只被處以絞監候或者斬監候,存在不被執行死刑的可能性。

現代對于人販子的處罰:

1、人販子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人販子該判死刑嗎

提起拐賣婦女兒童,人人痛恨。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艷提出一個備受關注和支持的建議:
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犯罪起刑點應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到“十年以上至死刑”;
拐賣犯罪的量刑必須重于綁架罪。
在接受《生命時報》(微信內搜索“LT0385”可關注)記者專訪時,張寶艷說,十幾年來,她所在的組織已幫助2826名被拐賣的孩子找到親生父母。
這么多年見到的痛哭、心碎、家破人亡,是她提出這個建議的依據和底氣。
受訪專家
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理事長 張寶艷
作者 | 本報記者 李 迪 徐文婷 本報赴兩會記者 徐夢蓮
拐賣量刑必須重于綁架
在這份《關于加重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量刑標準的建議》中,張寶艷寫道:拐賣婦女兒童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其破壞社會倫理,毒害社會風氣,制造人間悲劇,社會危害性巨大,必須嚴厲打擊。
但現實情況是,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量刑過輕,打擊起不到震懾作用,使得一些犯罪分子依然鋌而走險。
張寶艷介紹了目前我國刑法中有關拐賣和綁架的三條規定。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但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張寶艷說,通過對比不難發現,拐賣及收買婦女兒童罪量刑明顯低于綁架罪。
她認為,拐賣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綁架,同時還伴有強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毆打、強迫賣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
綁架還給親人一個贖票的機會,但拐賣往往盡力阻止被害人的親友得到相關信息,讓親人終生不能相見。
所以,拐賣相較綁架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造成的后果嚴重得多。因此,拐賣的量刑必須重于綁架。
張寶艷認為,當前針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也過輕了。她說,收買是拐賣的源頭,沒有買方市場就沒有人販子的橫行。就算收買者在警方解救過程中配合,但多是面臨警方壓力不得不放人,和良心發現主動把人送回是兩碼事,不該成為從輕處理的理由。
“我們既要嚴厲打擊拐賣,更要注重法律和制度的支撐,做好源頭防范。只有重拳出擊、重典治理、依法嚴懲,才能撫慰被拐者及家人,才能彰顯社會正義,震懾犯罪分子,遏制犯罪行為。”張寶艷說。
妻離子散,家毀人亡
“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成立于2007年,十幾年來幫助了很多家庭,也見證了大量催人淚下的故事。
自從6歲左右被人販子拐賣,40年來,趙軍(化名)一直都在找他的爸爸媽媽,找他的家。他憑著模糊的記憶說,自己是家里最小的孩子,上面有兩個姐姐一個哥哥。小時候,家里人都特別疼他。
6歲那年,趙軍出去玩,一名中年男子對他說:“我和你爸是同事,跟我去找你爸吧。”趙軍傻乎乎地跟他走了,直到男子露出真面目,小小的他才知道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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