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執行完畢后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撤銷緩刑。
1、對在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撤銷緩刑。
12、依據:《刑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刑期滿發現漏罪處理案例
法律主觀: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緩刑期考驗期間發現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緩刑。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這種情況,法官會認為犯罪人拒不認罪,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不適宜再宣告緩刑的。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期間有漏罪怎么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緩刑期間如果發現以前有漏罪的處理方式是: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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