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主要是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分為三個不同的檔位。量刑起點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則判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若因為行為人逃逸而導致受害人死亡,則刑期可達到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公訴以什么為準?
一、肇事逃逸 公訴 以什么為準 所謂肇事逃逸,就是指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當事的一方不及時搶救傷者,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這有可能導致傷者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也會給警方認定雙方事故責任帶來困難。所以, 交通肇事逃逸 者將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 交通肇事 后逃逸不一定會被公訴,那是因為,輕微的交通肇事逃逸,沒有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或其行為沒有犯罪的故意就不構成犯罪,而檢察院提起公訴是基于行為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會被公訴。是否被公訴關鍵是:要看交通肇事逃逸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對方報警,公安刑事 立案 ,那永遠都不會過追訴期。也就是說只要公安立案,不管過多久,只要公安抓到人,還是可以公訴。如果公安沒有立案,肇事致人重傷逃逸的,追訴期為五年。如果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追訴期為十年。 二、 交通肇事罪 的辦理程序和具體辦法 根據《公安部 刑事案件管轄 分工規定》和《 刑法 》分則第二章規定,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偵查,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偵破的惟一一項刑事案件。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管轄 的刑事案件少,很多交通事故民警接觸刑事案件的機會就少,辦理刑事案件的機會就更少;因此一旦遇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就不愿辦理、害怕辦理,對辦理刑事案件有畏難情緒。為此,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具體方法做如下論述,希望能在平常的工作中對辦案民警有所幫助。 1、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 對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后,一定要快速到達現場,到達現場后,迅速搶救傷者,控制肇事者,劃定現場保護范圍,尋找目擊 證人 ,勘查事故現場,對肇事逃逸的要及時布置警力進行堵截。進行現場勘查時一定要及時迅速、全面細致。對現場的 證據 一定要及時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對需要檢驗、鑒定的要及時進行檢驗、鑒定。2、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它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及時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鑒定結論),它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查、調查后做出的專業性很強的科學結論,它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正當權利的依據。3、立案、破案 對經過調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立案 標準且歸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轉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報經上級公安機關領導批準,予以立案。立案后,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與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沒有作出事故認定書前,對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責任是不明確的,也就是說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確的;因此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才能知道應該適用什么樣的程序,是該適用一般事故處理程序,還是適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作為辦案人員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把握準確。 對于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破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 破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偵查結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 (三)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4、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 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裝訂立卷。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 訴訟 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性質和 罪名 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 共5種: 拘傳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 刑事拘留 、 逮捕 。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 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 拘留期限 內,依法辦理提請 批準逮捕 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 刑罰 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立即提請批準逮捕。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兩個月 是否對行為人提出公訴,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是有構成犯罪,構成犯罪,那么依法當然應該提出公訴,公訴提出,檢察院做出有罪公訴,當事人可以委托 辯護人 ,或者是訴訟 代理 人,檢察院提出公訴也應該準備足夠的證據。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定罪量刑是什么
法律分析:該條解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問題,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僅包括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有時還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如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承包人、機動車乘車人、甚至行人等)。
根據國務院于1988年3月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條有關“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交通肇事行為的主體范圍十分寬泛。從實際發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種機動、非機動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較為普遍,因行人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時有發生,給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危害。鑒于修訂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交通肇事罪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因此,《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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