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費充錯對方不退屬于不當得利,屬于違法行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
法律客觀: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雖然是自己的失誤,造成了誤把話費錯充給別人的事實,但如果收到話費的人拒絕返還錯充話費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收到話費的人拒絕返還200元話費的話,當事人可以拿著營業廳充值話費的憑證,到法院起訴。但是這種做法代價高、見效慢。建議可以通過移動營業廳的工作人員,在他們的協助之下與機主李某交流溝通,盡力挽回錯充的話費。因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的損失,如果收到話費的人仍然拒絕返還話費,營業廳工作人員也沒有權限把錯充的話費扣劃到當事人的手機號里,現實中這類問題的救濟比較難實現,期待國家在相關領域出臺法律法規更細化的規范該類行為和完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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