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賠償撫慰金的標準
精神撫慰金賠償的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 6 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 3 年。具體計算年限時,可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精神損害賠償是怎么規定的
依據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依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害的手段等因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故意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在我國,目前故意傷害的賠償標準和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完全一樣,都是按照主要按照《民法典》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等計算,主要賠償:
1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3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 1 條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予以確定。但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沒有精神損失費。
至于賠償的具體數額,需要根據本人的實際損失、證據、造成的后果 ( 傷殘還是死亡 ) 、年齡、戶口、被撫養人情況、本人及護理人收入情況、當地統計數據等綜合計算。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撫慰金的標準的內容。通過上述內容可知, 人身損害賠償撫慰金的標準 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果還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問題,可以咨詢 找法網 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在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賠償中 精神損害撫慰金 標準,具體內容如下: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 精神損害賠償 的,統稱為 精神撫慰金 ;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根據各省各地法院在實際案例中判決的情況,為充分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權利,本建議因 交通事故死亡 的,其近親屬可以所考慮一下因素:(一)、 賠償義務人 是單位還是個人,對方是單位的特別是從事經營的單位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如果對方是個人還有考慮對方的收入水平,對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二)、賠償義務人在交通事故中責任的大小。根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對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義務人負全責、負主要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賠償義務人負次要責任的或者不負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高的或者較大城市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低的或者縣城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于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于城鎮居民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律師建議,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考慮在5000—10000元之間要求。車禍致死賠償標準:t/id77zid1.html
法律客觀: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有哪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