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是多長時間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分析。第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而案件尚未審結,此時取保候審的時間就是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根據現行刑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該規定的意思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可以取保候審,而且每一階段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同一階段的取保候審時間是可以累加計算,但如果跨越了訴訟階段則需要重新計算。第二種情況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被逮捕的,此時取保候審的時間就是從決定取保候審之日起至有關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或逮捕之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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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七條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第五十九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第六十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第六十一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第六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條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是多長?
一、 取保候審期限 是多長 取保候審 ,作為 刑事訴訟 中相對較輕的強制措施,很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被 刑事拘留 或者 逮捕 后,家屬第一時間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二、 取保候審保證人 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保 證人 進行擔保。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 羈押 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 依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兩項義務: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準;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 證據 。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盡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即使取保候審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采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認定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對保證人予以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保證人的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具體確定。其次,如果被保證人有前面所說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于構成犯罪的,要依照 刑法 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取保候審的期限,《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最長為12個月,也就是司法機關在批準取保候審的時候,需要在這個期限內確定具體給予的取保期限。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在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時候,取保的期限是分開算的,即一次取保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取保候審要多少時間?
取保候審是多長時間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而案件尚未審結,此時取保候審的時間就是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根據現行刑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該規定的意思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可以取保候審,而且每一階段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同一階段的取保候審時間是可以累加計算,但如果跨越了訴訟階段則需要重新計算。
第二種情況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被逮捕的,此時取保候審的時間就是從決定取保候審之日起至有關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或逮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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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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