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得上公安局哪個部門報案
1、遭遇詐騙,建議撥打110及到當地派出所報警,對方的行為涉嫌詐騙罪;
2、法律依據: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網絡詐騙判幾年?怎么量刑?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網絡詐騙是詐騙罪的一種。因采用網絡、短信、電話等為主要作案方式,稱為網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與傳統犯罪不同,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因此不能完全參照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
一、詐騙數額達到多少能立案?
遇到網絡詐騙,多少錢可以立案,是很多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一般來說,詐騙數額達到三千元就構成了電信詐騙的立案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金額低于三千就不能立案。只要對方的行為構成了電信詐騙,當事人報警后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和其他信息,如銀行賬戶、電話號碼等,可以證明確實存在詐騙行為,或警方接到其他受害者報案的,警方就會立案偵查。也可以理解為,網絡詐騙案件無論案值多少,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就可以立案。
二、網絡詐騙能判幾年?
通常情況下,根據作案人網絡詐騙數額大小,分別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當然也存在特殊情形,如山東某大學生被騙學費9000元,本應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詐騙行為導致當事人不幸死亡,犯罪嫌疑人就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又如陳某某糾集眾人結成詐騙團伙,群發虛假中獎信息,后以一系列理由恐嚇要求被害人交納手續費,騙取63名被害人共計68萬余元。因陳某某犯罪中系主犯,有多個酌情從重處罰情節,最終被判無期徒刑,而其他被告人被判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主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累犯、達成和解、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都會對造成量刑影響。
三、哪種情形能免于刑事處罰?
網絡詐騙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下,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下;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下的;脅從犯、從犯,沒有參與分贓或獲贓較少的;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諒解的等情形,可免于刑事處罰。雖然存在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但不意味著行為人可以游走在法律之外,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詐騙數額怎么定?
詐騙犯罪的數額是指行為人使用詐騙手段騙取的數額,而非最終獲利的數額。行為人為實施網絡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均應計入詐騙的犯罪數額。比如購買電腦、支付租金、員工工資等費用。共同犯罪案件中,詐騙數額并非是個人經手、騙取或是獲利的數額,而是全案詐騙數額的總數。案發前已經退還的金額,應從詐騙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最后以在案證據來證明行為人涉案數額。
受到客觀條件限制,很多網絡詐騙案不能確定具體數額,但不意味著不產生損害。此時可以觀察是否具有以下三種情形: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具有這三種情形之一的,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常錚律師
五、證據鏈直接影響量刑
網絡詐騙犯罪存在網上證據與網下證據銜接難的問題,證據鏈的完整與否對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山東李某等5人結伙利用網絡平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他們用得來的贓款從境外網站上購買了比特幣,比特幣的價值不定,導致涉案數額難以查清。這種采取多級轉賬、洗錢方式將贓款轉移到境外的方法,在網絡詐騙案中很常見,想將每一筆資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非常困難,因此當事人在處理案件時,可求助專業律師幫助甄別材料,找出各個證據之間的關聯,更好地維護權益。
被網絡詐騙了該找哪個部門進行立案
【法律分析】
一、案件性質,網絡詐騙的報案要講究一定的技巧,否則因為數額較小,可能不會立案的就詐騙案而言,數額較小,一般沒有達到三千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已經違反了社會治安,根據治安處罰規定處五至十五日拘留,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但如果案件不止一起,如果能將其其他詐騙行為一并查獲,累計數額超過三千元的,涉嫌詐騙罪。二、報案地點,可以向案發地、詐騙行為實施地、詐騙結果發生地、嫌疑人住所地報案,也就是可以選擇在受害人的住所地,也可以選擇在犯罪嫌疑人地報案,兩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報案后均應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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