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年齡界定新規
青少年犯罪年齡界定新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不予處罰;已滿十四不滿十八周歲的從輕處罰。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是未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法律保護上,國家制定了相關法律等,這些法律首先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同時,未成年人犯了錯誤,危害了社會,也要對進行教育和處罰,要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本條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原則,正是體現了上述對未成年人保護和教育的原則。本條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過程中,對社會有一定的了解,對事物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和后果有一定的控制力和預見力,但又是有局限性的,人生觀、世界觀和道德觀都在發展過程中,既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也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這里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是指根據本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如依照本法規定,對結伙斗毆行為應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這一違法行為的,從輕給予八日、九日或者六日治安拘留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根據本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治安處罰。如對盜竊公私財物的,法律規定了拘留和罰款兩檔處罰,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本應處拘留,但依照本條規定,應減輕處罰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現在青少年犯罪犯少年犯怎么處罰
青少年犯罪的處理:從寬處理,但刑法理論上有個概念叫未成年人年齡補足制度,意思是雖然孩子年齡小,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針對具體的案情,比如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比如說是累犯,比如說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未成年人已經對犯罪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那就讓他承擔責任,該怎么罰就怎么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青少年犯罪年齡界定2022年新規
法律主觀:
對于青少年犯罪,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確實已經被我國《刑法》界定在了12周歲。《刑法》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少年犯罪多少歲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原則上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即可以判處刑罰。
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項罪名時,才可以定罪量刑。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比照相應罪名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因未達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青少年犯罪是指兒童向成年期過渡這個特定年齡階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這個特定年齡階段的劃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為基礎的。青少年犯罪一詞是個使用比較普遍,但劃分標準和含義卻不明確的概念。各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標準和年齡界限,但相互之間差別很大,無統一的內涵和外延。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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