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罪立案標準
打擊報復罪立案標準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立案標準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證人。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問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證的人,不是本罪的對象。
【法律分析】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立案標準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人有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的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一般表現為:(1)公然進行人身傷害。表現在授意、指使毆打會、統計人員。(2)濫用職權,侵犯會計、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表現在調離崗位、扣發工資、降低待遇等。(3)利用合法手段,達到打擊報復之非法目的。表現在借改革、優化組合之名排除異己。(4)利用群眾對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動群眾圍攻或孤立會計、統計人員。上述種種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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