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法單位犯罪的最新規定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里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于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于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有特殊規定的,遵照其規定。一般會對單位處罰金,并且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單位犯罪的概念
單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
單位犯罪的特點
1、單位犯罪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
2、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單位犯罪雖然是單位本身犯罪,但具體犯罪行為需要決定者與實施者。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僅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不成立單位犯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指為單位本身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由單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種理由將非法所得分配給單位全體成員享有。
單位犯罪的主體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市場經濟中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具有其特殊的經濟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見的單位犯罪的主體。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各種社會職能活動的組織。
4、機關
我國刑法規定,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5、團體
團體,又稱為社會團體,是指各種群眾團體組織。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對于單位犯罪的規定是什么?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據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犯罪,一般會被處以罰金,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人,要承擔刑事責任,會被判刑。
像詐騙、非法集資犯罪,其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最近幾年,在集資詐騙犯罪中,很多都是單位實施的,涉及金額巨大,受害人眾多。我國的刑法對于單位犯罪是有相關條文的。那么刑法對于單位犯罪的規定是什么?下面我給大家具體做個介紹。一、刑法對于單位犯罪的規定是什么?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采取雙罰制而采取單罰制的,則屬于例外情況。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采取雙罰制的原則并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二、單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三、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 1、時間 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后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后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種類 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犯罪,一般會被處以罰金,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人,要承擔刑事責任,會被判刑。這里單位的范圍很廣,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事業單位。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還是不一樣的。兩者在犯罪時間、主體和犯罪種類上面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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