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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么?高空墜物舉證責任由誰承擔?(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7-26 05:43:35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是什么嗎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是什么嗎 對于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的責任分擔,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閑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若造成他人重傷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是什么嗎,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 連帶責任 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塬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對于無法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致人損害,《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6868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不過這一條規則在法律制定時曾引起爭議,在司法實踐上往往也引發社會熱議。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最新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最新規定:高空墜物導致人受傷后,由建筑物所有權人進行賠償。隨著時代的發展,建筑物和建筑工地越來越高,導致出現了一種新的危險行為,即拋物線高空。 高空拋物線的試驗和法律解決方案的逐步形成也是一種現今正在緩慢出現的現象。

一、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最新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民法典》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于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逃脫,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后,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激發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3、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民法典》還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么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      現在,許多房屋屬于高層電梯房。      如果此時丟東西,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對一高空墜物導致人受傷后的賠償問題,一般是由建筑物的所有人來進行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標準要看受傷的等級,和當事人一起來進行協商處理。

搭建高空墜物責任由誰承擔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現今的中國已經告別了杜甫的安得廣廈千萬間的無奈,不再是窘迫的茅草屋。因為中國人口眾多的一大特點,我國得建筑物不斷地縱向發展,居民樓也越建越高,而因此出現的問題最大問題就是高空墜物傷人。那么,搭建高空墜物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一、建筑施工地高空墜物 舉證責任 歸誰 1、《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5、《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于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筆者認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6、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 證據 證明自己于 侵權行為 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其中如是在建筑工地高空墜物傷人責任主體不明確則管理人或使用者、可能加害人均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賠償;如果是居民樓內高空墜物傷人卻不屬于故意行為則小區內的物業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高空墜物追責由誰來承擔?

一、高空墜物追責由誰來承擔?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負責。若建筑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后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采取 過錯推定 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 舉證責任 由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于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筆者認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近幾年中也是會出現許多因為高空墜物而造成了傷害事件,那么在發生了此類時間后,受害人是可以向該建筑物的所有使用者提出賠償,如果建筑物中的侵權方沒有明確的 證據 來證明自己并非是侵權方,也是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現糾紛也可以通過 訴訟 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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