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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挪用公款罪的公款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7-26 08:32:13

挪用公款罪的怎么認定

符合下列要件的,可正確地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即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怎么認定?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的認定借貸公款是一種合法的借貸行為。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只要辦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續(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都可以相互借用款項。其特點在于:一是合法,二是自愿,三是用途合法。這三點,正是挪用公款所不具有的,但其卻具有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動用公款的特征。故挪用者與公款所有者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所謂借貸公款行為,是指單位負責人或經管財務人員,批準、決定將公款借貸給個人使用的行為。借貸,實際上就是放貸,是一種金融信貸行為。根據我國財經金融管理規定,非金融部門未經國家批準是不能進行信貸活動的。借貸行為違反了財經管理制度,是一種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因而具有行政違法性。但是,我國并未設立借貸公款罪,借貸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將借貸行為歸為挪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借貸行為和挪用行為,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主體都具有經管公共財產的職務身份,形式都是將公款轉給個人使用,具體對象都是公款,行為都具有違法性。這是兩者容易混淆的原因之一。然而,借貸行為與挪用畢竟不同,它有許多自身的特征: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為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如果不是以單位的名義,而是個人擅自決定將公款借貸給個人,自然是個人行為。第二,形式的合作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經過批準或由領導決定,有的經集體研究),辦理一定的手續(如訂立借貸合同,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收據),通過財務入帳,形式上是合法的。而挪用,是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為,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第三,動機的公利性。借貸,一般是出于為單位謀利,如有的是出于為單位創收,有的是出于把單位的死錢變成活錢,搞活經濟。而挪用是出于謀私利,即通過取得公款的使用權而從中取得經濟上的利益或其他好處。確定借貸行為是不是挪用,只有在兩者構成要件完全重合的情況下才能認定。通過上述對借貸行為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兩者在主體、客體方面是重合的,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是交叉的。客觀方面,借貸行為如果是法人行為,則與挪用發生分離,如果是個人行為,則與挪用發生重合。主觀方面,如果是出于公利,則與挪用發生分離,如果是出于私利,則與挪用發生重合。兩者重合的統一,就是認定借貸行為轉化為挪用的標準,即是說,借貸行為人只有以個人的名義,出于為私利而為的才能以挪用論處,如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出于為公利而為的,就不能以挪用論處。對以下幾種具體借貸行為的定性與處理: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應以挪用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轉歸自己使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為具備挪用的主 客觀構成要件 。2、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不能以挪用論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第一,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犯罪論處。第二,不能及時收回本息,雖采取了積極追討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按 玩忽職守罪 論處。因為其主觀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過失心理態度。第三,在辦理借貸過程中,收受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受賄罪論處,因為這也是一種權錢交易的行為。第四,明知對方借款是用于走私等犯罪活動而予以借貸的應以走私等犯罪共犯論處,因為這是一種資助犯罪的行為。第五,內外勾結詐騙公款的,應以共犯論處。其中,主犯系內部人員的,應以 共同貪污罪 論處,主犯系外部人員的,則以 共同詐騙罪 論處。行為的性質是由主犯行為決定。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

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3個月未還的,可認定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二)挪用公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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