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死嬰兒要賠償多少錢?
高空墜物砸死嬰兒要賠償多少錢? 對于高空墜物砸死小孩的賠償應按照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 賠償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 扶養 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內容 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 精神損害 ,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在高空墜物案件中,侵害方基本可以確定為建筑物使用者,但一棟建筑物使用者極多,而受侵害方根本無法對侵害方進行精確舉證; 在這種情況下,本著為受侵害者負責的情況,通常會采用法律中“疑罪從有,反向舉證”的條例,需要建筑物使用者來反向舉證侵害者不是自己; 所謂的“連做,有一條至關重要的規定:“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這一條充分說明了,針對高空墜物侵權案,法律是采用了“反向舉證”的做法,這種做法也能夠充分的證明事實,并公平審理。 目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中的高樓也是鱗次櫛比,因而因為高空墜物而砸傷甚至砸死的案件時有發生,對于高空墜物砸死嬰兒除了基本的喪葬費還應該對其親屬進行應有補償,但總之,我們在日常生活應該盡量避免行走在高樓、危險建筑物等附近,大風天尤其應該特別注意。
高空墜物砸死人賠多少錢
法律分析:賠償金額依具體情況而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把人砸死如何賠償
高空拋物砸死人要賠償對方的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搶救費,家屬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被 扶養 人生活費等等。 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 過失致人死亡罪 ,要被判刑。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意外高空墜物致死的賠償按照工傷死亡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標準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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