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犯罪的案件如何處理??
團伙犯罪的案件如何處理????處理團伙犯罪的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應按犯罪集團處理。
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并根據其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情節,該重判的重判,該輕判的輕判。
對犯罪團伙既要堅決打擊,又必須打準。不要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罪行較輕、危害較小的案件當作犯罪團伙,進而當作犯罪集團來嚴厲打擊。
辦理團伙犯罪的重大案件,應當在黨的方針政策指導下,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鑒于在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在法律文書中,應當統一使用法律規定的提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說,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于符合 適用緩刑條件 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限 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是由于主觀或者是客觀等的原因,造成了盜竊未遂,此時該盜竊案件的主犯、從犯等犯罪主體,會受到的刑事處罰相較于既遂的刑事案件,會受到的刑事處罰是較輕的。由于幫助犯屬于從犯,又犯罪未遂,此種情形一般會被判處拘役等的處罰,故此是可以提出執行緩刑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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