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如何認定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一半以上涉嫌 信用卡詐騙罪 的持卡人都認為,被銀行多次催收后,只要還了錢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根據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構成“惡意透支”。當然,這里所說“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最高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現如今,使用信用卡已經成為了不少年輕人的追求,而我們在具體使用的過程中,其實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操作,這樣才能避免自己因為使用信用卡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至于現實中應該怎樣
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認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屬于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惡意透支,進行 信用卡詐騙 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惡意透支有什么后果?
信用卡惡意透支后果有;可能遭遇罰息和違約金,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逾期90天仍不歸還的,銀行可以向法院起訴持卡人;透支超過5萬元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逾期90天仍不歸還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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