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公司的股權私下轉讓有效須符合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直接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并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那么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愿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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