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發布時間:2022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修訂后《立案追訴標準(二)》”),依法懲治經濟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以更實舉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經濟犯罪呈現出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調整影響,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2011年11月聯合制定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及其補充規定(下稱“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對此,最高檢、公安部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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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對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全面系統修改,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欺詐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結合“兩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釋,對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采用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同等司法保護,充分體現和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的時代精神。
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相類似罪名立案追訴標準的協調一致等因素,對票據詐騙案等7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基礎上,對走私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具體情形作了修改。
此外,1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未作修改。
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在對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還通過增加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標準進一步織密刑事追責法網,繼續保持對嚴重經濟犯罪從嚴追訴的態勢不放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適應新時期打擊經濟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修改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要依法懲治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司法,同時要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發后,相關司法解釋對立案追訴標準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的,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一公職人員十年前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醉駕且交通肇事)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過,后檢察院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十年后,當地紀委監委才發現此事,可否因此事給予該公職人員政務處分?一、首先,在我國,犯罪是有追訴時效期限的。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比绻讣呀涍^了追訴時效期限,那么我們的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二、其次,在我國,違法行為也有追究時效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迸e例來說,一個賣淫或者嫖娼的違法嫌疑人,其賣淫或者嫖娼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發現,在六個月后被警察或者他人發現了,公安機關也不能再以其涉嫌賣淫或者嫖娼給予其罰款或者行政拘留處罰。
三、那么,在我國,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追究時效期限嗎? 我國的法律對公職人員違法規定了終身追責問責制度。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一)超過行政違法追究時效,或者超過犯罪追訴時效、未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需要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三)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對被調查人實施的事實簡單、清楚,需要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其他違法行為一并查核的。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成為監察對象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哪怕你十年前不是公職人員,但只要有行政違法行為,十年后被發現,紀委監委照樣可以給予你相應政務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根據《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奔词鼓悴皇屈h員、也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不適用黨紀政務處分,監察機關也可以根據《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等規定,沒收你的違法所得,并相應調整你享受的退休待遇。
四、為什么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沒有追究時效期限?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公職人員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公職人員的特殊身份必然導致對其要求要嚴于法律。不違法,不觸犯法律底線,不僅在公職人員的任期內有此要求,在其成為公職人員之前,也有這樣的要求。這樣,就能時刻提醒那些想成為公職人員和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人切莫違法。對于那些因為違法犯罪行為未被發現而混入公職人員隊伍的人員,也可以在發現其遺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及時啟動追責問責程序,給予其相應政務處分或者對其作出相關處理。如果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請關注楊晨律師。 楊晨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目前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發文時),擅長職務犯罪案件、經濟、金融類等重大復雜刑事犯罪案件的辯護。 有效代理案例:1.某省會城市紀委監委提級調查的職務侵占罪案,無罪判決; 2.某省公安廳有組織犯罪偵查總隊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級辦理的尋釁滋事罪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高利轉貸罪案,三個罪名全案不起訴;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辦理的販賣毒品案,偵查階段撤銷案件,當事人獲無罪結果; 4.某挪用資金罪案(2000萬元),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未訴; 5.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無罪判決; 6.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公安機關決定終止偵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偵查階段獲無罪結果; 7.某故意傷害罪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8.某故意傷害罪案二審發回重審(這應該是個無罪案件); 9.某合同詐騙案,控告成功; 10.某詐騙案,控告成功。
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那么,職務犯罪包括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 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