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對工程發包與承包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
承包建設工程的方式如下: 1、總承包: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承包; 2、獨立承包:發包人將建設工作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承包; 3、聯合承包: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共同承包; 4、掛靠承包: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
法律客觀:
依照本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應以招標發包為基本方式。1.招標發包,是指發包方通過公告或者其他方式,發布擬建工程的有關信息,表明其將招請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項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發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報價和其他承包條件,參加承攬工程任務的競爭,最后由發包方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作為該項工程的承包方,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招標發包的方式將競爭機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發包活動中,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建筑工程發包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其優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條的釋義中已有詳述,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對使用其貸款建設的項目,都要求采用招標方式進行工程項目的發包。當然,招標發包的方式程序比較復雜,費用也較高,發包過程所需的時間也相對較長,對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一般不適用招標發包的方式。按照我國目前的實際作法,招標發包又可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具體的招標形式。公開招標是指發包方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提供招標文件,所有符合條件的承包者均有平等機會參加投標競爭,發包方按規定的公開程序和標準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作為工程承包方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又稱有限競爭性招標,是指由發包方不以公告方式,而是根據自己所了解的情況選擇幾家特定的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這些被邀請的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議標又稱非競爭性招標,是指發包方選定兩家以上的特定承包商,分別與其進行一對一的協商談判,從中選定一家作為工程承包方的發包方式。在三種招標方式中,公開招標發包方式顯然最能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但相對來說程序也最為復雜、費用也最高。此種方式適合于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招標發包。而議標的方式缺乏充分競爭,程序也不公開,基本上屬于發包方與各承包方一對一的談判簽約的方式,從嚴格意義上說,不具有招標發包的基本特征,不能算是一種招標發包的方式,而是直接發包的一種形式。國家計委發布的《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中,對采用議標方式進行招標發包的工程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定,該規定提出,建筑工程的招標發包,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采用議標方式:“(一)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格的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二)涉及專利權保護或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三)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的”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2.本條所說的“依法招標發包”,是指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建筑工程的招標發包,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都應實行招標發包;二是實行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具體采用何種招標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都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發包;三是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招標發包程序的規定。
建筑法對工程發包與承包有哪些規定
建筑工程發包的要求如下:
一、發包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發包方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發包方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工程承包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承包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
二、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承包人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
所謂發包、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其中,把某項工作交給他人完成并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是發包;承攬他人交付某項工作,并完成某項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發包、承包經濟活動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兩種行為。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是指經濟活動中,作為交易一方的建設單位,將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給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去完成,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發包人,又稱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者的身份向建設單位承包,有義務完成發包人交給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是承包人,又稱乙方。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制度,是建筑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產物。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要通過參加市場競爭來承攬建設工程項目。這樣,可以激發企業活力,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筑活動僵化的體制,有利于建筑業健康發展,有利于建筑市場的活躍和繁榮。本章將對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的條件與方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制度、聯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的規范分別加以闡明。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承發包雙方必須共同遵循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才能確保活動的順利、高效、公平地進行。《建筑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里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復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于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筑法》和《民法典》都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訂立建筑工程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范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合同。
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及標準等要求,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五章。
2.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于我國已于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于符合該法要求招標范圍的建筑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承發包雙方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的要求如下:發包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發包方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發包方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承包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承包人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
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是發包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已成立招標小組;項目已獲審批通過;有充足的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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