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3)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處罰原則較為特殊:首先,明確是“應當”從寬處罰而非如同預備犯、未遂犯那樣“可以”從寬處罰;其次,注意對中止犯的處罰也不同于預備犯、未遂犯那樣比照既遂犯進行處罰;其三,明確對中止犯的處罰關鍵看是否造成損害結果,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未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犯罪中止有兩種結果:沒有造成損害或是造成了損害。我國刑法對這兩種結果分別制定了處罰原則,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換言之,是否造成損害,不是構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處罰中止犯的量刑因素。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如果可以對罪犯認定為中止犯的話,那在量刑處罰的時候,應當對其從寬作出處罰。其中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未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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