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死緩限制減刑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死刑緩期執行 限制減刑 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 死緩限制減刑 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 累犯 ,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對因故意殺人、強奸、 搶劫 、 綁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對于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 死刑 的第 二審 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四)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死緩犯的限制減刑情形有幾種
1、對 累犯 限制減刑 。按照 刑法 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由于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于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 死緩 犯作為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2、對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修正案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奸、 搶劫 、 綁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為,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為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3、對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規定,僅第八十一條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 假釋 。 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為,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為六種:簡單 共同犯罪 、結伙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為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死緩限制減刑是什么意思?
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死緩可以改判,改判的條件: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根據犯罪情節和人生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
李發榮律師解析: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死緩的核準法院:
1、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
2、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②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對于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4、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審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6、同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無需再經過核準程序。
什么是死緩限制減刑
法律分析:死緩限制減刑是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相關推薦:
取保候審用開庭結案嗎(取保候審還需要參加開庭么)
取保候審還需要坐牢嗎(被取保候審以后還用不用坐牢)
行政賠償是否可以仲裁(行政仲裁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賠償是行政給付嗎(關于行政給付的選擇題 幫看下 謝謝啦)
侵權賠償行為(侵權行為賠償項目包含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