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怎么定罪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應當定盜竊罪。
具體來講:
1、必須盜竊“實體卡”后使用。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竊取、收買、騙取等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使用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2、盜卡和用卡 兩個行為分離的情況
(1)使用可以是盜竊者使用,也可以是盜竊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
(2)行為人沒有盜竊信用卡,但明知是他人盜竊來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定盜竊罪;
(3)如果后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拾撿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實際是盜竊的卡,雖然客觀上使用信用卡是參與了盜竊,但主觀上只有信用卡詐騙的故意,在主客觀重合的范圍內,對后行為人應定信用卡詐騙罪,對前行為人仍定盜竊罪。
盜竊罪金額認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綜上所述,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能定為詐騙罪;盜竊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為,不宜定為盜竊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盜刷怎么判定
信用卡盜刷罪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不法者通過盜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您的銀行卡信息公偽造虛假銀行卡使用。在刷卡時不留心的話,會被不法人員復制您的卡片信息和偷走您的密碼,從而遭受盜刷;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信用卡被盜刷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1、緊急停卡。確認是被盜刷之后,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是報警,想方設法追回損失。但其實不然,信用卡被盜刷第一時間最應該做的是停卡,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2、聯系客服。停卡完成后,就需要聯系銀行客服,查詢了剛才盜刷的交易記錄,并且告知這筆交易不是本人消費,屬于被盜刷,請求客服幫忙追回損失;
3、報警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如何界定?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這屬于“法律擬制”。\x0d\x0a 法律擬制的特點,是導致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x0d\x0a 法律依據:\x0d\x0a\x0d\x0a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x0d\x0a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x0d\x0a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x0d\x0a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x0d\x0a (四)惡意透支的。\x0d\x0a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x0d\x0a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銀行卡的犯罪金額認定
法律分析:盜取他人銀行卡,并將銀行卡中的財物取出或使用的行為,屬于盜竊行為,數額較大的,涉嫌盜竊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價值標準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數據特別巨大為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可以在以上范圍內制定自己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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