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標準是如何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標準是: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4、在客觀方面上,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
時代在發展,法律也在隨之完善,刑法中規定了許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是其中一個加重情節,那么大家知道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量刑標準嗎?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二、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刑罰中規定交通肇事罪第一種情況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種情況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種情況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只是刑罰中籠統的規定,至于到具體案件,就需要具體分析,才能有比較明確的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三、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 @2019
肇事逃逸罪怎么認定
問題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1、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問題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認定 100分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未進行搶救或未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
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如果受害人為輕傷,構不成交通事故逃逸罪。
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事發后二小時,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即使受害人為重傷或者死亡,也不構成交通事故逃逸罪。
負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不是必須條件。
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受害人重傷,沒有上述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輕傷不構成。
問題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判定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問題四: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認定標準 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及理解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解釋關于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指的各種行為。
問題五:什么是交通逃逸罪?怎么認定?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鄲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問題六:肇事逃逸怎么判定的? 交通肇事(我們只考察構成犯罪的案件)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此并沒有統一的認識,由此給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了說明問題,先看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2004年6月23日22時許,古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沿沭牛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大興鎮駐地,因順行的該鎮灣子村村民英某突然從路北向路南轉彎,古某剎車不及時,當場將英某撞死。古某下車見英已死亡,就駕車離開現場,到了交警隊報案。
案例二:2001年3月11日11時30分許,何某駕車沿省道225線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周莊村時,將過路的行人劉某撞傷后逃逸,后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三:2005年3月20日7時30分許,李某駕車沿沭郯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鄭山鎮邢屯村村中的水泥路上時,因沒有在路中間行駛,將順行路人宋某撞傷,后送到醫院進行搶救,李(期間電話報警)在醫院陪護到當天下午,借口回家取錢,第二天聽說宋某搶救無效死亡,李便離家出走,在外打工,后經其親屬做工作,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對上述三個案例中司機的行為,交警部門均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而且當事人沒有異議。我們在審查時,認為交警部門的認定有出入,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不一致。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輯辦法〉的通知》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駛離現場定性問題的答復》:“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因此,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發生事故后,為了履行法定的職責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法律快車網律師 法律快車網律師 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外,下列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一是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二是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
問題七:交通肇事人逃逸怎么認定和處理 你回旅館沒有開車吧?還有你回去拿證件和對方司機說了么?
一般肇事逃逸分兩種,第一種是無意識的駛離現場,就是說你不知道發生事故,或者為了救治傷者駛離現場。本意并沒有說為了逃避處罰。這種情況交警一般寫駛離現場,保險公司也通常不認為屬于肇事逃逸。第二種就是為了逃避處罰,明知發生事故仍然駕車或者棄車逃離現場。這種交警和保險公司都認為屬于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該事故的賠償責任的。
你說的這個情況我覺得你還是找交警好好說說,因為他在認定書上的表述對于你后續理賠非常關鍵。最好找找人,你明白吧???
問題八:交通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1、“交通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1)如果確實是肇事后逃逸,肇事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2)不過,從你的補充情況看:B不能算作是肇事逃逸,因為B曾主動要求送A和C去醫院、在被拒絕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但并未逃離以逃避承擔責任,而是到交警隊去自首了,所以,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3)如果B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的話;事故責任如何認定,還要看交警的現場勘察和所收集的證據后由交警認定。
2、如果A、C均不構成重傷的話,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賠償責任。
3、“如交警鑒定為事故雙方均需負責,A該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是否代表不能追究B的刑事責任?”:
(1)如果你所說B轉彎沒有打轉向燈有證據證明的話,有可能是A和B同等責任或主次責任(A次要責任、B主要責任)。但具體A承擔什么責任,應以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
(2)如果A和C都是輕傷以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追究B的刑事責任了。
4、“如果事情可以私了,有什么比較合理的協商解決方案?協商解決是否代表可以不追究B的刑事責任? ”:
(1)可以私了、協商賠償,即使是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刑事責任時,民事賠償部分也可以私了。
(2)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能私了的只是民事賠償部分,刑事責任部分不能私了,因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公訴罪,是否免除刑事處罰只能由檢察院和法院確定,民事賠償部分私了后,只是可以做為一個酌情從輕的量刑情節。
5、建議:
(1)積極和交警聯系,爭取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公平認定事故責任,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接到認定書后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但應有確實證據才行,也可以在向法院起訴索賠時提交證據請求重新認定責任。
(2)在責任認定書下來后,和對方協商賠償的問題:A和C的賠償都可以向B索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內的部分由交強險支付,責任限額之外的部分向B按責任比例索賠。
(3)賠償問題協商不成時,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4)應賠償的有:A和C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車輛損失等。
問題九:司機肇事逃逸怎么認定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戶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
交通肇事逃逸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問題十: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中肇事逃逸行為求答案 張春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春華請路過現場的群眾打電話報警并實施救助,自己因身體受傷去醫院治療而離開現場,后打電話向公安人員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春華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構成交通肇事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9個月。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由此可見,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當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在客觀上表現為交通事故發生,并且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肇事者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而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二是肇事者在主觀上必須有逃跑的故意,即肇事者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已造成了嚴重后果而逃離現場,且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處罰。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法定加重情節,不僅是為了懲罰那些肇事后為了逃避法律處罰而不顧被害人死活的肇事者,更是在于督促肇事者積極履行救助義務,盡量避免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死亡結果的發生,從而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認定肇事者的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分析肇事者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發生了事故而依原行車路線繼續前進,或由于天氣等客觀自然原因導致肇事者無法確定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而駛離現場,或肇事者在采取了一定措施后為了保護自己的人生安全(如躲避被害人家屬毆打、自己受傷去醫院治療等)而暫時離開的,在這些情況中,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處罰的目的,若僅以他們發生交通事故后有離開現場的客觀事實而將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不準確的。 朱愛華盧青仇志堅
肇事逃逸怎么認定標準
(一)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
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
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
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
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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