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并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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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是怎么規定期待利益的
(一)期待利益,源于我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的“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僅指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潤,這里的利潤通常指凈利潤,不包括取得利潤而支持的費用,同時,在考慮可得利益時要注意市場價格、原料供應、生產條件等因素。
(二)期待利益是契約利益的組成部分,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未能全面、適當地履行契約義務,就應該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這種損失包括兩部分,即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受到的損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羅馬法最早將其劃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羅馬古法典時期,法學家們就已經對 損害賠償 的范圍作了論述。
履行利益,又稱為積極利益或積極的合同利益,是指債權人基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直接獲得的利益。履行利益獲得賠償的結果是讓債權人處于如同債務被履行的狀態,因而,保護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繼續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二、可期待利益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期待利益作為生產經營者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中所期待實現的財產權益,理應獲得應有的法律保護,對期待利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可期待利益損失的特征
作為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種財產損害后果,期待利益損失具有如下特征:
(一)它是受害人未來利益的損失。
在違法行為發生時,這種利益尚未為權利人所實際擁有,對權利人(受害人)來說它屬于正在期待或正在著手實施和取得的一種利益。
(二)期待利益損失是一種實際損失。
(三)期待利益損失是一種財產損失。
期待利益是權利人在原有財產的基礎上所要取得的財產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損失是違法行為對增值狀態中的財產或財產關系侵害的結果,它的損失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和計算的。因此,它的損失在本質上是一種尚未物化的物質性損失,也即財產損失。從實踐來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損失的民事違法行為多種多樣,包括:1、違約行為;2、損害他人財產或財產利益的行為;3、損害他人人身的行為:4、損害他人人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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