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 ,是指 犯罪嫌疑人 在偵查中被 逮捕 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發(fā)現(xiàn)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 立案偵查 (并案),同時,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全案不受補充偵查時限的限制。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1、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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