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時間超過刑期怎么辦
人被超期羈押超過應判刑期是有權利權求解除強制措施,并要求釋放案件當事人;造成嚴重的影響那么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屬于司法工作人員因為違法行為,而造成超期羈押的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在我們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或多或少會存在著超期羈押的現象,那對于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后該如何處置,有以下的辦法:
1:若是因為公安機關沒有及時處理案件而引起的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領導申訴,要求撤銷之前的決定,及時的改正。
2:若是因為公安機關里的相干人員懈怠、辦案過程不公開透明混亂不堪的,辦案人員造成的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領導申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并且給予相關執法人員處罰。
二、對于超期羈押的情況我們在日常辦案中應該如何有效的杜絕?
首先我們應該對執法人員進行思想灌輸,加強執法人員對羈押期限的了解認識,說明延期的危害,嚴格公正的執法,提高辦案人員的自覺性,端正執法態度,對工作認真負責,對法律高度負責。
其次,我們對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認真核對信息,防止出現抓錯、抓漏的情況,對羈押人員實名登記,交接文件要認真負責,加強對辦案單位的管控,管理制度加強,嚴格執法,各部門的執法工作制度化、正規化。最后,大家參與到社會建設當中,共同監督,辦案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形成制約體系,檢查機關要充分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加大法律監督力度。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判刑前羈押時間算不算
算,羈押時間算判刑里。
羈押時間算判刑里。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刑后,判刑前先行羈押的,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曰起計算。
一、判刑前的羈押時間算不算刑期?
判刑前的羈押時間計算在刑期內。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百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度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判刑前是需要對當事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的,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后果來進行調查取證,但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就形成了上述規定中的羈押時間,相關情況需要結合實際由司法機關來計算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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