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校園安全事故損害賠償的認定:發生校園安全事故的,如果校園安全事故是由于學校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由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該負什么責任
在突發事件中學校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是當前學校管理的一個重要課題。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對這些問題作簡要分析,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鑒。 按事件(事故)的主體、性質等要素可以作如下分類: 1、學生傷害事件(事故)。學生傷害事件,一般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各項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活動中,乘坐交通運輸工具時,發生的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歸為: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師事件。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形式的事件。教師與學校、與教師及其他員工之間的事件可能過內部行政、調解或投訴、申訴、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訴訟等方式處理。 校園突發事件發生以后,校長要保持一種沉著冷靜的心態,首先看事件究竟屬于哪種突發事件,一般可以參照以下幾種情形: 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利,同時對學生有保護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義務,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系中,發生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產生民事責任。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傷害他人,是學校對學生未盡教育、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質,也有《民法》的性質,應當以民事責任的性質為基礎。 學校一旦出現突發事件,校長該如何處理? 可以從6個方面來把握: 1、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范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 2、對于學生食物中毒事故,除采取及時、有效的救治措施外,如果學生經搶救醫治全愈,將產生有關交通費、家長誤工損失、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支付的處理工作。如果致殘或死亡的,還有傷殘評定、傷殘賠償金、喪葬事項、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支付的善后處理工作。在日常學生食物衛生管理與食物中毒事件中,還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較多,排除人為因素,從飲食角度上講,細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飲食習慣,都可能發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腸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據個案事實、現象與證據作出準確判斷,以及及時、正確地處置。在學校食堂衛生管理上,除嚴格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執行外,必須禁止可能產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藝,如豆角、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漿、生菜、拌菜、涼菜等禁止在學校食堂出售;供餐時食堂內的食物器具、免費菜湯必須有專人看官運亨通,防止意外發生與事故隱患。二是密切注意學生利用或假報食物中毒、胃腸疾病逃課或做他事的情形。學生報案后,由校醫作初步診斷,根據現象與證據及時作出準確、綜合的判斷,要求學生立即上醫院檢查、檢驗,或者要求學生及家長提供學生嘔吐物送防疫部門檢驗,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責任。 3、在學生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中,學校應報案、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取證。應注意報案條件,需要慎重考慮,我國《刑法》中,不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個起點,這要求學校知曉或查明刑事法律規定,對于學生主要還是幫助教育。如果學生承認錯誤,有較好的認識與態度,加上金額不到起點,就不要作刑事案件報案。對于學校盜竊案件,設備如果不是新設備財物,就應以折舊價,或案發的市場相應價來計算,而不能以新品購置價計算。另外,對于數名學生盜竊案件,只要不是團伙作案,金額不能合計,此時涉案金額可能不會到盜竊案的起點,即不構成盜竊罪。 4、對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件處理。通過案例加以說明,某住校生因身體不適,服用自己從家中帶到學校的某部隊自行研制生產的藥物后,產生嚴重的副作用與身體不適。本案中,學校無過錯,事件發生后,學校仍將該生送到醫院救治,解除該生的病痛與藥物副作用,及時通報其家長到該生家中慰問,同時控制了該生服用的該藥及包裝。但該生家長卻以“學生在校發生事件,學校有責任”為由,拒付醫療費及相關費用,學校用事實與證據反復對其家長作了說明與思想工作,使糾紛得以解決。 5、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處理。在校園周邊,出現了“鐘點房”、無數的網吧,學生早戀現象蔓延,校園暴力事件上升,少數學生的行為已大大起過“不良行為”的概括界線。在處理這類事件中,有兩個方面的問題應當引起學校的足夠注意與重視:一是規范學生校園行為須有相應規定,并告知學生。二是當學校對平時認為不違法的行為處理時,由于方法不當,可能引起更多、更廣泛的法律糾紛與問題。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注意載明其處分依據以及處分的性質,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訴訟之中。 6、合同糾紛事件。要做好詳細的市場調查,分析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權屬、知識產權、衛生與質量等要素。例如,某著名國際食品公司與學校簽訂贊助協議書。由該公司以產品、助學(獎學金)、宣傳費、載有該公司商品標志的物品贊助,由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宣傳以及講座,借以推動該產品。這類合同的條款,學校要研究:該公司的法人主體與所屬企業單位;該公司與產品之間的關系;產品的生產許可與產品質量。
學生在校受傷如何賠償的
法律分析:學生在學校受傷, 學校未盡到責任的學校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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