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證據是沒有時效的,但案件有時效限制,從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時效性一般幾年
法律分析:經公證處公證過的證據,其法律效力是永久有效的,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民事權利訴訟有效期為幾年
民事權利訴訟有效期,即訴訟時效三年。
《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所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
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規則,如果符合特別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的,應當適用特別訴訟時效,而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有關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國際貨物買賣的特殊性,法律上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可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時效要比一般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更長。
2、其他法律規定
《海商法》《票據法》等也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
這些特殊時效有的比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要短,例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副本之日起計算。”
法律設定特別訴訟時效的目的,主要是根據不同糾紛的法律特點來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
如果證據比較清楚,法律關系比較單一,則一般要求當事人盡快地行使權利。
但是對于糾紛比較復雜,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證據不會丟失的,就可以適用更長一些的訴訟時效。
由于《民法典》中沒有對上述特殊的訴訟時效作出規定,依據該法第11條的規定,特別法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因而,特別法上的特殊時效規則仍然應當予以適用。
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學說上又稱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從該條規定來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具有如下特點:
1、具有固定性。最長訴訟時效設立的宗旨就是要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設立一個最長的固定期限,一般超過這個最長的期限,則對該民事權利不予保護。
所以,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在起算上,從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而不采用主觀主義的計算方法,即不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3、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
從設立最長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來看,其主要是給權利的行使設立一個固定的期限,或者說設立一個最長的保護期限,如果最長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長,且對延長的上限沒有限制,這就造成最長訴訟時效成為可變期限,也會使最長訴訟時效的功能不復存在。
幾種特殊的訴訟時效起算日:
1、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3、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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