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做為證據有時效嗎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文是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明確規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隱私)或采用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偷錄設備安裝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取得的錄音證據不視為違法。 據此,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于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當然,在取得錄音證據的同時,盡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力。
仲裁證據的時效
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的期限。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證據權利是仲裁程序公正性的前提。在價值選擇上,仲裁更傾向于對效率的選擇,不負有維護社會正義的使命。其存在的主要功能是排除訴訟給當事人所帶來的沉重程序負擔,保證糾紛及時得到解決。因此,規定適當的舉證時限是保證案件的高效,防止惡意當事人拖延仲裁的行為所必需。
在我國,法院對于涉外仲裁案件僅僅實行程序監督,而對于國內商事仲裁實行實體與程序的雙重監督。當事人可以通過司法救濟來彌補仲裁裁決中的證據缺陷。實質上不存在證據失效的問題。這主要是源于我國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實行雙軌制,我國仲裁在同國際接軌當中,對涉外仲裁案件采取在程序上的監督,只要仲裁案件的程序合法,法院不對案件的實體正確與否進行審查。對于國內仲裁案件,為保證仲裁案件的實體公正,法院通常在對案件的審查中采取實體與程序的雙重審查機制。這就給仲裁庭提出了追求客觀真實的要求。在現行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中,一般都規定了具體的舉證時限,并賦予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權利,以防止證據的失效所導致的仲裁裁決的事實上的不公正。
為了保證當事人不會濫用權利,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制定的仲裁規則當中,都明確規定了舉證期限。并規定了當事人逾期舉證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作出裁決。如《美國仲裁協會國際仲裁規則》第23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經適當要求提供證據或在程序中采用任何其他步驟,如經仲裁庭決定沒有充分理由而未能在仲裁庭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行事,仲裁庭可根據已有的證據作出裁決。”在《UNCITRAL仲裁規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這樣一種規定可能導致的是當事人因為逾期舉證而承擔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使逾期舉證的當事人因舉證不能而敗訴。證據失效主要取決于法院對仲裁的監督權限。還有些國家規定了仲裁庭超出當事人申請的自由調取證據的權利。如1998年《德國仲裁協會國際仲裁規則》第27條對仲裁庭的證據運用規則規定為:仲裁庭應查明爭議事實。為此目的,仲裁庭可以自由發布指令,包括對證人和專家進行聆訊、命令提交文件等。仲裁庭不受制于當事人關于采納證據的申請。
針對現行的司法對仲裁的監督機制,為保證仲裁裁決的一裁終局的效力,保證糾紛在仲裁程序中提到解決。對于逾期證據,仲裁認為對案件事實有必要的,在向另一方當事人說明情況并征得其同意后,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各仲裁委員會也有此項規定。但從實體裁決上,對由于逾期舉證給對方當事人所造成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的付出,仲裁庭應當在裁決的結果當中予以說明,并由逾期舉證的當事人負擔必要的費用。對于由于此逾期證據所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的敗訴,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在仲裁費用的承擔上或者是在對爭議的實體問題進行裁決時,對逾期舉證當事人作出不利傾向的裁決。這只能作為保證案件程序公正的補償性措施。
法院對訴訟的時效性,是如何定義的?
我國法律對起訴的時效性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可以獲得三年的時效期。除了一般情況之外,部分案件十分特殊,很難受到時效期的限制。
一般情況下,絕大部分法院在成功處理某一個案件后,被告方和原告方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繳納證據。一方面是因為民事訴訟擁有著三年的時效切限制,一旦超過三年的時效期,有可能導致案件在沒有被審判的情況下就完結。
除此之外,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以及可參考的證據不斷地進行審判。在此期間,部分被告方或原告方不服判決時,他們也會向法院提起重新審理案件的請求,這也就存在所謂的一審和二審。
證據十分重要,部分案件無法受到時效限制
雖然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會有三年的時效期,但是極其特殊的案件很難受到時效的限制。一方面是因為部分案件性質惡劣,調查難度非常大,相關工作人員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調查,時間限制只會影響調查進度。另外一方面是因為部分案件在整理證據的時候,通常會面臨著不完整的證據鏈或線索。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審判的公平與公正,自然會對特殊的案件進行更加詳細的調查,難免會超過案件的時效期。
總結
三年一晃而過,許多案件尚在整理證據的階段中,根本無法進行審判。因此,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訴時效期為三年。除此之外,每一個案件的出發點和動機不盡相同,這也會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判斷。只有證據十分確鑿,以及動機和線索十分明顯,法院會制定宣判的具體時間,通常不超過三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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