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檔案至少30年,證據至少1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七條 本法所稱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的載體。本法所稱證據方法,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行為證人陳述、專家證人的意見陳述、法律規定的司法公務人員依職權所做的勘驗報告和工作記錄等職務證據、書證、視聽資料、物證。
第八條 本法所稱證據能力,是指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以法律明文規定或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夠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資格。對證據能力的有無,由法律具體規定。
第九條 本法所稱證據力,是指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對證據力的有無及大小,由法官根據證據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情況,依自由心證決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經公證處公證過的證據,其法律效力是永久有效的,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