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累犯的認定標準
毒品累犯的認定標準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毒品犯罪。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僅指《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這兩個罪。后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條至第355條規定的12種毒品犯罪。2、前罪必須被判處刑罰。這里所說的被判處刑罰,是指犯罪分子被判處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種刑罰。3、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被判處刑罰以后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前罪被判處實刑,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期間、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前罪被判處緩刑,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緩刑考驗期間、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任何時間內。前后兩罪的時間間距沒有任何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020毒品最新判刑標準有哪些
2020毒品最新判刑標準有哪些毒品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2020年的規定同《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規定相同。因不同的罪名而定罪標準不同:分為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但基本罪名的量刑標準中關于“其他毒品數量大”等標準是相同的。1.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分為四檔。第一檔為三年以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其他少量毒品的。第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克至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三檔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第四檔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分為三檔。第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至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第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一檔構成,且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檔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
販賣冰毒3.6克是累犯會判多少年?
2020年最新販賣毒品罪司法解釋 販賣毒品罪怎么量刑?
導讀:我國法律嚴厲禁止毒品犯罪,在我國境內無論是制毒、販毒、運毒、吸毒都是有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嚴厲處罰的,如果毒品數量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是可以直接判處死刑的,每年都有不少緝毒警察為打擊毒品犯罪而犧牲,作為被守護的民眾,應當做到潔身自好,避免受毒品的侵蝕毀了家庭和人生。
下列行為涉嫌販賣毒品:
(1) 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
由此可見,代購行為要構成販賣毒品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因此,本案中王某為他人代購毒品,只是為了得到免費的毒品作為回報,不論他如何處置這些毒品,均應認定其主觀上是“以牟利為目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這一條的意思是家里流傳下來的方子,含有毒品成分的,賣出去賺錢,也是屬于販毒的,這是犯法的。
(3) 制造毒品后銷售的;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販賣毒品罪怎么量刑?
根據《刑法》第347條之規定,販賣毒品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主要有四個: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根據有關規定,“其他少量毒品”是指: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滿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滿200克的;
3.三唑淪、安眠酮不滿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不滿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司法解釋,“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是指: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2.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5.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9.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12.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根據司法解釋,“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是指: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販賣毒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6日
法釋〔2016〕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一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
累犯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累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后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2.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后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無論是什么刑,也無論什么時間之內,又犯刑法規定的關于毒品的犯罪的,都應從重處罰。這是刑法分則關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對累犯的處罰,我國法律規定,累犯應當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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