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管轄 的種類: 一、職能管轄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 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 一審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違法所得 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 森林法 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范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 訴訟 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 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分析:范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兒子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法律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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