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害公司名譽立案標準
侵害公司名譽權立案標準是: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三)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四)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chuàng)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二、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區(qū)別
1、隱私權與名譽權主體不同。隱私權僅自然人享有;而名譽權不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組織也享有。
2、隱私權與名譽權客體不同。隱私權的客體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或不宜公開的秘密;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公眾對特定人的社會評價。
3、隱私權與名譽權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隱私權的方式常見的是未經自然人同意或授權而披露、傳述、散布、竊取他人的個人隱秘事項;而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常見的是侮辱和誹謗。
4、隱私權與名譽權侵害的內容不同。
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散布、公開的內容并非捏造、虛構的,而是事實;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人散布的內容是捏造、虛構的、并非事實。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
三、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應當以一個“誠信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況下須盡到的注意義務為主要標準,并結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發(fā)布內容、認知能力、事后表現(xiàn)等自身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誹謗行為是指向第三人傳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jù)進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不當評論而足以致使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會評價降低的民事侵權行為。傳播的內容可以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傳播的方式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認定是否存在誹謗行為,應當查明該事實、評論是否客觀、真實,這就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予以證明。
侮辱行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語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貶損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嚴的民事侵權行為。認定是否存在侮辱行為,應當查明該言論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貶損性言論。應當強調的是在互聯(lián)網不斷發(fā)展的今天,一些詞語的性質、含義因為互聯(lián)網而發(fā)生了一些改變,在審查中應當結合時代特點、網絡用語習慣進行綜合判斷。
(三)要有名譽權損害事實
在衡量名譽權是否受損時,應主要判斷權利人的社會評價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是否降低。
對于公民個人來說,公民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要體現(xiàn)在公民人格諸如品格、道德的評價;對于法人來說,法人的社會評價主要體現(xiàn)在法人向社會提供的產品、服務上,具體考量的因素包括顧客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公司的整體聲譽與形象、客流量或經營性收入等。
(四)存在因果關系
如上所述,根據(jù)案件事實以及證據(jù)能夠證實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具體、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