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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進行正當防衛的情形有哪些?民法總則的正當防衛是指什么?(什么是正當防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8-05 08:37:36

什么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1、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人所實施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的侵襲和損害行為。關于不法侵害的范圍,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關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對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基于上述認識,對下列幾種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
(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所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通行認為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作為不法侵害開始的標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經十分明顯、緊迫的情況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著手,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所謂不法侵害尚未結束,通行認為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不法侵害;
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經既遂;
其四,不法侵害人離開侵害現場。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的“防衛”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不適時防衛。對于因不適時防衛而造成損害結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故意或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這是由正當防衛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為的非法性所決定了的。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實行“防衛”的,達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衛。對于這種情況,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必須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非出于這種目的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這是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挑撥、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這些形似正當防衛而實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關鍵。
(1)防衛挑撥,是指為了加害對方,故意以挑釁、引誘等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
(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進行的相互侵害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毆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
一是斗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侵害;
二是在一般性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
在這兩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均無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而應視具體案情,應以相關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五)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志。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你好,請問正當防衛包括那些

您好:
(一)起因條件
一般的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要注意以下三個要點:
1、“不法”:只要求是客觀違法的行為,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責任。
(1)不法行為包括一些犯罪行為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例如毆打行為);
(2)不法行為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如果采取防衛行為根本不能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則不允許正當防衛,根據具體情形成立相關犯罪。
(3)對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許實行正當防衛,但應當盡量限制在必要的場合。
2、“侵害”:只有當不法行為威脅法益時,才能對之進行正當防衛。
(1)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過失的不法侵害(對假想防衛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聾啞人甲在狩獵時,誤將前方的張某當作野獸正在瞄準即將射擊;與甲一同狩獵、處在甲身后較遠的乙發現了聾啞人的行為,于是向甲開槍,打傷其胳膊,保護了張某的生命。對乙的行為應評價為正當防衛。
(2)不法侵害既包括作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退去而不退去)。
(3)對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進行正當防衛(例如防衛挑撥的情形)。
(4)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實施的不法侵害。
提醒:如果飼主唆使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的,動物只是飼養人進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將該動物打死打傷的,屬于以給不法侵害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方式進行的正當防衛。
3、“現實性”:客觀上真實存在不法侵害行為,而非主觀臆測。
假想防衛:客觀上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而進行“防衛”行為。
(1)假想防衛屬于事實認識錯誤問題。
(2)假想防衛絕對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應認定為過失犯罪;沒有過失,則成立意外事件。
(3)行為人故意針對合法行為進行反擊的,不是假想防衛,成立相應的故意犯罪。
(二)時機條件
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已經發生并且尚未結束)
1、開始時間:原則上是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的時間,但有的情形即使沒有達到著手階段,如果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當防衛(綜合說——著手說與直接面臨說相結合)。
2、結束時間:法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
具體表現為:
(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
(2)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或者已經逃離現場。
(3)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并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
注意幾種特殊情形:
(1)財產性違法犯罪的特例:被當場發現并同時受到追捕的財產性違法犯罪的侵害行為,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在這期間,追捕者可以使用強力將財物奪回,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2)在自然意義的行為已經結束,但法益存在緊迫危險的場合,可以正當防衛。
(3)在持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時間停止了不法侵害,但從整體上看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仍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4)只要是客觀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管行為人事先是否已經預見,事先是否作好防衛準備,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3、防衛裝置:設立防衛裝置后,遇到了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該裝置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發揮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時,就應認為是正當防衛。
注意:如果防衛裝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則為法律所禁止。
4、防衛不適時: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進行所謂“防衛行為”的情形。
(1)防衛不適時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衛)與事后加害(事后防衛)。
(2)防衛不適時如果成立犯罪,根據情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
(三)主觀條件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具有防衛意圖時,才成立正當防衛。防衛意圖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1)防衛挑撥:故意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為。該情形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
(2)相互斗毆: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但一方停止斗毆,求饒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級有導致重大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3)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客觀條件的情況。通說認為偶然防衛成立犯罪(既遂)。
(四)對象條件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1、在面對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須針對客觀上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2、防衛對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不法侵害人將其財產作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過毀損其財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
3、防衛效果的表現:
(1)防衛行為可能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或者危險。
(2)即使防衛行為沒有排除不法侵害,但仍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也可能是正當防衛。
(3)排除了不法侵害,但其行為不可能被視為犯罪的客觀行為時,當然不具有犯罪性,沒必要認定為正當防衛(如大喊一聲嚇走不法侵害人)。
4、針對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進行“防衛”,分三種情形處理:
(1)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以緊急避險論,不負刑事責任。
(2)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論。
(3)存在事實認識錯誤,主觀上具有過失的,以過失犯罪論。
(五)限度條件
1、限度條件的含義:
(1)“必要限度”的判定要考慮不法侵害的程度、緩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權益:法益衡量要關注具體的法益內容(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要對不法侵害人法益的做縮小評價;手段是否必須,要判斷雙方的手段、打擊強度、打擊部位、人員對比、現場環境等。
(2)要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果只是輕微超過必要限度,不成立防衛過當。
(3)要求發生“重大損害”(重傷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損害,不成立防衛過當。
(4)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不適用于特殊正當防衛情形。
2、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1)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
(2)防衛過當造成重傷、死亡結果,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過失,應分別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故意,應分別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3)防衛過當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是正當防衛的條件?

正當防衛行為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情形包括什么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假想中的侵害行為就是自己靠想象力想出來的,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是要對方實際有不法侵害的行為攻擊你了,你才可以進一步開展正當防衛維護自己。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如果說對于行為已經實施完的侵害行為還去防衛的,那么,自己不是在防衛,而是在實施侵害了。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誰打你,你防誰就是正確的,如果最后防了其他人的就不算了。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如果你已經把對方給打到了,就實際上制止了對方的行為,再打就是自己在主動發起攻擊了。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這種情況,在實質上就是自己有犯意。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如果采取正當防衛的人不知道正在實施侵害行為的是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還是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的。

法律知識:關于正當防衛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或 其它 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下面是我整理的 法律知識 :關于正當防衛的解讀,歡迎閱讀。

  正當防衛的條件

  ①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原則上是指已經“著手”,尚未結束,但是如果具有特定的緊迫性,可以將時間提前到“預備行為”(如:入戶搶劫),一般情形下的故意殺人,不能提前到“預備階段”。也就是說,一般情形下不得“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② 財產性犯罪,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即有條件的事后防衛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人身權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為結束后不能實施正當防衛,因為不能挽回損失。

  ③ 安裝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實施了攻擊,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但是預先安裝的防衛裝置,超出了合理限度,在我國是不能成立正當防衛的,通常要認定為犯罪。

  ④ 主觀條件:要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意志,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的觀點。對于非法利益是否可以正當防衛,現多數觀點認為可以正當防衛的,如:黑吃黑。通說觀點:成立正當防衛,需要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例如:甲用槍瞄準乙,準備槍殺乙,而此刻甲的仇人丙殺害了甲,且丙不知道甲要槍殺乙。根據結果反價值學說,丙不構成犯罪,因為甲在準備殺乙的時候,甲的法益就不再被保護;我國采用的是行為反價值學說,丙依然成立犯罪。

  防衛挑撥不成立正當防衛,成立故意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只是預想對方采取輕的反擊,對方卻對重大法益進行侵害時,依然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互相斗毆原則上不屬于正當防衛,但有一方求饒、逃跑,另一方繼續侵害;或一方明顯加大進攻力度,則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防衛認識: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防衛意志:出于保護國家,本人,他人的利益。

  ⑤ 對象條件: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可以針對其人身,也可以針對其財產,不能針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正當防衛,如:甲抓住乙的兒子說,如果你放狗咬我,我就弄死你兒子,這屬于緊急避險而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⑥ 限度條件:不明顯超出限度,如:針對一般傷害的不法侵害,對其進行正當防衛,侵害人乞求將其送往醫院,正當防衛人不理會,構成防衛過當。但存在著特殊防衛情形: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需滿足以上條件方可成立,在事業單位考試中關于正當防衛考點也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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