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如何計算的
法律主觀:
羈押期限一般不能超過二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恢復計算羈押期限條款
法律分析: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恢復計算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也就是說精神病鑒定后恢復計算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條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相關規定
偵查羈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偵查羈押期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隱私及其他活動都有一定的影響,所以偵查羈押期間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但是在實踐中可能存在著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本文主要介紹了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相關規定。 請閱讀下文了解詳情。根據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越長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就越久,對其來講是很不利的。 在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哪些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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