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前羈押時間算不算
算,羈押時間算判刑里。
羈押時間算判刑里。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刑后,判刑前先行羈押的,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曰起計算。
一、判刑前的羈押時間算不算刑期?
判刑前的羈押時間計算在刑期內。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百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度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判刑前是需要對當事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的,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后果來進行調查取證,但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就形成了上述規定中的羈押時間,相關情況需要結合實際由司法機關來計算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發現新罪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法律主觀:
重新計算 羈押 期限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 偵查羈押期限 ,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鑒定 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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