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 拘傳 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 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第119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 取保候審 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 監(jiān)視居住 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tǒng)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規(guī)定情形,經(jīng)本法第154條規(guī)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 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tǒng)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jù) 刑法 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tǒng)計:1.5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 法院 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tǒng)計:6個月+1個月+6個月+4個月+10天=17個月 辦案期限合計:37天(刑拘)+7個月(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6.5個月(195天,審查起訴)+13個月(390天,一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120天,二審)=32個月(992天,含延長期限)。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法律客觀:刑事案件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一、拘留期限最多37天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公安30天,檢察院7天。二、偵查應該7個月結束(超過七個月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基本2個月,如果案件復雜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交通不便、團伙、流竄、取證困難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三、審查起訴不超過6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時間不得多于5個月。四、一審9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fā)現(xiàn)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0〕29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五、二審4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基本期限為1個半月,重大復雜可延長一個月;法釋〔2000〕29號可再延長兩個月。六、發(fā)回重審5個月,一審2個半月,二審2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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