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惡意搶注他人 商標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 馳名商標 申請注冊的行為(《 商標法 》第十三條)。 2、 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 商標注冊 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游景區名稱申請注冊于“旅游服務”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注冊于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申請注冊為商標。(“PDA”、“法律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 注冊商標 缺乏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惡意 搶注商標 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于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系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 賠償金 ,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惡意搶注商標的處罰是較為嚴重的,因為觸犯的法律規定較多,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解決就會導致問題惡化,所以在商業活動中在商標的保護上較為重視,不僅是因為它是 知識產權 的凝聚,最為關鍵的就是商標代表著自己企業以及相關的企業文化。
商標惡意搶注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商標 惡意搶注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 代理 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系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 商標注冊 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 賠償金 ,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惡意 搶注商標 如何認定我國《 商標法 》關于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 注冊商標 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商標的惡意搶注在生活的實際中會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即所謂的條件,因此在有關部門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需要審核有關的文件,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出現一定的歧義,因此自己要積極的進行權益的 申訴 ,看自己的事情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
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
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一、正面回答
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
3、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爭議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造成市場混亂。
二、分析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三、商標的注冊步驟?
1、設計好要注冊的商標圖案;
2、設計完成后,去官網進行查詢,同樣的商標有沒有人已經注冊過了,如果有那就必須重新設計;
3、到相關部門提供材料,等待審核;
4、如果審核通過后,還有公示期,一般是3個月;
5、公示期過后就會宣布,此商標歸企業所有。商標具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代表了整個企業。
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認定惡意搶注商標的標準是: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目的是謀取不正當利益。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搶注的申請人注冊商標成功注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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